人是具有既对立又统一,并且相互辩证作用的生物性和社会性二重属性的动物。
以此思想观点,孤立地片面的从人的生物属性看,法律人不外乎是一群以不同范畴为法律活动(工作)和谋生场所(职业)的一群人;同样,孤立地片面的从社会属性看,这群人是司法公正的追随者。
但是法律人是活生生的具有二重性的人。由此规定,二重性的辩证作用关系必然会从这群以不同范畴为法律活动(工作)和谋生场所(职业)的这群人身上,按照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对这群人中每一个法律人的作用大小,通过处于不同层次的心理、精神和思想层面亦必然符合事物逻辑地反应出来:有的人谋生意识会强一些,而一些人司法公正追随者的意识会强一些,或者前二者兼而有之。
常言道:志不同道不谋。所以,脱离现实生活实际情况,抽象的“法律人共同体”、抽象的“法律人利益共同体”都是不存在的。有,也只能是只具有暗示“咱们交易吧”作用的极其虚伪的命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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